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20号
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楼(7-1)、(7-2)室。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吴××。
被告:平湖××星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关××商城××底××面。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陈×、王××。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星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金良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