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9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沈××。
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要求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姜达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