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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96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蒋××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96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沈××。

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要求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姜达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