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84号
原告:王××。
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章××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屠小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海丹 更多数据:
王××与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84号
原告:王××。
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章××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屠小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海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