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84号

王××与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84号

原告:王××。

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章××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屠小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海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