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63号
原告: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
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许××负担。
审判员 卢庆前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敏 来自
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63号
原告: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
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许××负担。
审判员 卢庆前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