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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63号

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7-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张××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63号

原告: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

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许××负担。

审判员  卢庆前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