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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衢商终字第267号

胡银才为与被上诉人龚郁芳与胡银才、龚郁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银才,胡银才为与被上诉人龚郁芳,龚郁芳,胡海龙,袁丽锋,胡素芬,叶性谊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银才,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樟树底村50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一村大门底。身份证号:3308211952********。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郁芳,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东路*号楼**单元***室,现居住浙江省衢州市南滨花园二期9幢1501室。身份证号:3303021970********。

原审

被告:胡海龙,州市衢江区杜泽镇樟树底村50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一村大门底。身份证号:3308211976********。

原审

被告:袁丽锋,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一村大门底。身份证号:3308021976********。

原审

被告:胡素芬,州市衢江区杜泽镇横街27号。身份证号:3308211974********。

原审

被告:叶性谊,溪县松源镇何栋巷85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横街**号。身份证号:3521281971********。

上诉人胡银才为与被上诉人龚郁芳,原审被告胡海龙、袁丽锋、胡素芬、叶性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08)衢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胡银才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胡银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银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昱

审判员 祝惠忠

审判员 叶晓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楼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