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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30号

浙江诚和汽配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德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诚和汽配有限公司,绍兴县德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30号

原告:浙江诚和汽配有限公司2)。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198号浙江德胜汽配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施华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勇海,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德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5411)。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山阴西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和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德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诚和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49元,合计1,1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