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宾、刘宝珠。被执行人郝海亮。本院在执行王海宾、刘宝珠申请执行郝海亮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于2008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8)北执初字第18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革
审判员 李 松
审判员 刘树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