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82号
原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义县城西工业园区五一塘。
法定代表人:陈红璎。
被告:芜湖市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市中山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茆振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一兰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
书记员 潘恒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