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司与陈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陈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57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陈甲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