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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司与陈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陈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57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陈甲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