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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有义与杭州润邦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义,杭州润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王有义。被告:杭州润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之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义诉被告杭州润邦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义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有义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