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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192号

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吴百勤与吴百勤、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7-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吴百勤,蒋国强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92号

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南市王台镇郎中沟村后。

法定代表人:庄廷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丹,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百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512052212。

被告:蒋国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百勤、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群安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