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92号
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南市王台镇郎中沟村后。
法定代表人:庄廷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丹,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百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512052212。
被告:蒋国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百勤、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青岛顺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群安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