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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329号

冯艳艳与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艳艳,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冯艳艳,经商,市稠城街道新马路20号101室。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菁,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一号。委托代理人冯秀勤,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艳诉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艳艳于200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芳芬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