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诚旗自动门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辉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凯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商会大厦内)。法定代表人虞亚军,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诚旗自动门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凯尔登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定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杭州诚旗自动门控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上诉案件受理费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诚旗自动门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定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吉
审判员 金健
审判员陈力湘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