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鲍×。
委托代理人:秦××。
被告:杨××。
被告:曹×。
被告:海宁××××邻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村镇联盟村××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浙江宝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村镇团结村××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朱××。
被告:徐××。
被告:海宁市信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工业北区章古路。
法定代表人:朱××。
被告:俞××。
被告:沈××。
被告:海宁××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诉被告杨××、曹×、海宁××××邻居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宝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朱××、徐××、海宁市信和××有限公司、俞××、沈××、海宁××布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和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徐××、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撤回对被告徐××、沈××的起诉。
审 判 长 邹 丹
代理
审判员 朱邵云
代理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