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6-2号申请人咸阳鸿运钢化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云,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咸阳市咸宋路1号。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咸阳享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姜,经理。住所地咸阳市滨河西路。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131489.08元,在执行中从被申请人处扣划完毕,并已支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