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9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代表人:吴章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季芳菲,该支行职工。
被告:吴益冰,溪镇上江垟村2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与被告吴益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岭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金 涛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