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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154号

劳××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劳××,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154号

原告:劳××。

被告:李×。本院在受理原告劳××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李×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智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