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423号原告施纯标,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峰源村兴北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为松,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环东海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科技工业园区清港段。法定代表人陈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纯标与被告玉环东海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纯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施纯标负担。
审 判 员 袁湘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