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140-3号 原告杨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肥东县。 原告孙某,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孙某母亲。 原告毕明芝,女,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庆炎,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1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刘庆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分路口社居委文昌新村2幢306室的查封。现因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庆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分路口社居委文昌新村2幢306室的查封。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费维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