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华峰与胡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华峰,胡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604号原告:俞华峰,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六弄1幢3单元502室。被告:胡菊红,省永康市胡库镇前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华峰与被告胡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华峰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时效过长为由,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华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华峰负担。审判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建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