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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华峰与胡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华峰,胡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604号原告:俞华峰,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六弄1幢3单元502室。被告:胡菊红,省永康市胡库镇前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华峰与被告胡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华峰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时效过长为由,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华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华峰负担。审判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建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