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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545号

陈××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纠纷
当事人
陈××,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45号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戴×、朱×。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市××官舜××号。

法定代表人:杭××。

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丹萍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清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