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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52号

钱××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张××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52号

原告:钱××。

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0九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对本案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5元,由原告钱××负担。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培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