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崔建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红,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总。委托代理人张鹏炜,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存富,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华,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收4125元,由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刚
代理
审判员 邹守鸣
代理
审判员 童 超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