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52号
原告:林××。
被告:王××。
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员 冯 会 贵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紫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