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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52号

林××与王××、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王××,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桥商初字第252号

原告:林××。

被告:王××。

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员 冯  会  贵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紫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