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仓宏,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冯仓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韦东
代理
审判员 姚洁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