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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涡执字第84-1号

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婷婷社会抚养费征收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涡执字第84-1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云超,主任。

被执行人:刘婷婷,女,39岁,汉族,住涡阳县。申请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2008年9月8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结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婷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理

审判员 张会华

审判员 王淑芹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