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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274号

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274号

原告:赵××。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王  正  治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许珊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