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274号
原告:赵××。
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王 正 治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许珊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