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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95号

钟××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95号

原告:钟××。

委托代理人:李××、钱××。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93)。住所地:绍兴县××××路。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吴×。

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