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95号
原告:钟××。
委托代理人:李××、钱××。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93)。住所地:绍兴县××××路。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吴×。
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