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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28号

诸暨市××机械厂与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暨市××机械厂,陈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28号

原告:诸暨市××机械厂,住所地:诸暨市××镇合溪口村。

负责人:丁××。

委托代理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顾××。

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机械厂与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机械厂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机械厂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甲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诸暨市××机械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志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