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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78号

姜国海与郑涤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国海,郑涤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姜国海,农民,住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云溪村溪口西溪路9号。

委托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律师。

被告:郑涤鲁,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陶村村花园五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海与被告郑涤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国海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国海以被告郑涤鲁已去世为由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海撤回对被告郑涤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姜国海负担。

审 判 员 潘祝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