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78号
原告:姜国海,农民,住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云溪村溪口西溪路9号。
委托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律师。
被告:郑涤鲁,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陶村村花园五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海与被告郑涤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国海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国海以被告郑涤鲁已去世为由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海撤回对被告郑涤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姜国海负担。
审 判 员 潘祝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