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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659号

陈××与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林××,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59号

原告:陈××。

被告:林××。

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8元,减半收取10824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 判 长  俞圣岳

审 判 员  蔡冬青

代理

审判员  叶宏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