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59号
原告:陈××。
被告:林××。
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48元,减半收取10824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 判 长 俞圣岳
审 判 员 蔡冬青
代理
审判员 叶宏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