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92号
原告:王××。
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69元,依法减半收取1,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5元,合计2,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峰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