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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87号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

委托代理人: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为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何玲玲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姜铮、

代理

审判员沙季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09年4月22日,中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中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上诉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玲玲

审 判 员  姜 铮

代理

审判员  沙季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