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人民陪审员 强忠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搜索“”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人民陪审员 强忠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