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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751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人民陪审员  强忠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