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111号
原告:向俊华,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横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俊华诉被告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俊华于2009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俊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向俊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方苏琴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