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邹素平。被告冷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素平与被告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素平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素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邹素平负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健 来自:
邹素平与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邹素平。被告冷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素平与被告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素平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素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邹素平负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