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吴继土,系玉环宝特尔洁具有限公司,住玉环县楚门镇环城西路27弄2号。被告陈荣华,系玉环宝特尔洁具有限公司、连云港爱斯特淋浴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刘园村。被告连云港爱斯特淋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洪艳,董事长。第三人玉环宝特尔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龙溪阀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土与被告陈荣华、连云港爱斯特淋浴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玉环宝特尔洁具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玉环宝特尔洁具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4月21日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连云港爱斯特淋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鉴于玉环宝特尔洁具有限公司已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才水
代理
审判员 丁美君
代理
审判员 郑风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