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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1121号

蒲秋英与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蒲秋英,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121号

原告:蒲秋英,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横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秋英诉被告慈溪市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蒲秋英于2009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秋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蒲秋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方苏琴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