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永正与金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正,金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马永正,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马村八组。被告金一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苏溪镇密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正与被告金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正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正向本院申请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马永正负担。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