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32号
原告: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
被告:苏×。
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以已与被告苏×、李×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翁××负担。
审 判 员 尤景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黄跃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