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明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1975年3月出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吴某,1969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朱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明光市人民法院的(2008)明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周
审判员 臧良云
审判员 任 仁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