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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482号

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82号

原告:张××。

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俞朝辉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