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82号
原告:张××。
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俞朝辉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
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82号
原告:张××。
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俞朝辉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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