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230元。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种郁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