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82-2号原告李玉光,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被告刘桂峰(又名路印强),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8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桂峰(又名路印强)的存款8007.90元及被告路印强所有的轿车一辆(车号为鲁P×××××)的查封。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