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原审被告陶××。
上诉人宣×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本院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限期预交上诉费某某书(该通知书于2009年4月1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审 判 员 蒋丽萍
审 判 员 陆卫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