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陈××、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审 判 员 蒋丽萍
审 判 员 陆卫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