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08号

陈××与黄××、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陈××,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陈××、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小梁

审 判 员  蒋丽萍

审 判 员  陆卫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