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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177号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阮××、王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阮××,王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77号

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牛皋村。

法定代表人:王乙。

委托代理人:王丙。

被告:阮××。

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阮××、被告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以本案与另一案(诸暨市××物资有限公司诉阮××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结果有关联、而另一案现尚未审结为由,申请暂缓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孙永武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