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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15号

樊××与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9-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5号

原告:樊××。

委托代理人:范××。

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裘××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依法减半收取7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舒肖玲

审判员  丁春燕

审判员  王新宇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