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5号
原告:樊××。
委托代理人:范××。
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撤回对被告裘××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元,依法减半收取7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舒肖玲
审判员 丁春燕
审判员 王新宇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