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李俊国。李志刚申请执行李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志刚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148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俊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俊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9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俊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