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江,唐家基自然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启华,46号2-2-201室。
上诉人王海江因与被上诉人黄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长泗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王海江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海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长泗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型茂
审判员 张田善
审判员 孙余龙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